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第六批典型案例(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丨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类)发表时间:2023-03-15 08:53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布一批共6件在全区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中办理的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类典型案例,并对办案单位通辽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拉特后旗大队、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大队、乌海市乌达区和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办案人员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典型案例一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某屠宰场利用暗管、渗坑排放污水案 提供单位:通辽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提供人员:杨忠孝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9日,通辽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开发区分局报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某牛羊屠宰场(简称广某屠宰场)涉嫌擅自将屠宰废水用污水车拉运排放在场区西侧林地内。通辽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随即对报告反映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发现广某屠宰场西侧200米处有一辆军绿色洒水车正在向防护林内排放污水,污水浑浊呈红色,现场已形成一处渗坑。经查,该罐车为广某屠宰场所有,排放的污水是肉羊胴体清洗废水和屠宰车间清洗废水。经执法人员对现场及周边环境进一步勘查还发现,广某屠宰场将场区暂存池内污水通过暗管排放至场区西侧树林内,已形成另外一处渗坑。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广某屠宰场西侧树林中两处渗坑内污水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排放的污水中化学需氧量、动植物油浓度均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三级标准,企业负责人承认上述违法排污的事实。 通辽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屠宰场负责人详细讲解了屠宰企业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该负责人认识到错误并立即停止了违法排污行为,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0日内将两处渗坑内污水清运至开发区污水处理场进行处理,同时承诺今后不再发生类似违法排污的情况,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规范污染物排放行为。 【查处情况】 广某屠宰场利用暗管、渗坑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通辽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广某屠宰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对广某屠宰场主要生产设施进行了查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对屠宰场主要负责人行政拘留5日。 【经验总结】 在认定该案件处理方式时,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运用四个配套办法打“组合拳”,采用配套办法两种方式办理该案件,具有充分的典型性:一是考虑到排污单位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具有时效性,可能造成严重污染,通辽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的生产设施进行查封;二是通辽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企业违法情节符合移送公安部门的条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通过该案的查处,对全市废水排放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有效震慑了心存侥幸的排污单位业主。 【启示意义】 接到开发区分局报告后,执法人员调取了涉事企业的环评手续、排污许可等有关资料,进行分析研判。执法人员认为该企业为生畜类屠宰行业,周边无污水管网,环评要求生产废水不外排,使用罐车定期清运废水。但该企业位置偏僻,规模较小,排放污水时间不固定,给执法人员固定证据带来一定的困难。对此,执法人员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检查方案,提前摸清企业生产规律,采取定点蹲守、突击检查的手段,现场检查发现了企业实施铺设暗管违法排放污水的行为,执法过程中与监测机构密切配合及时固定违法证据,做到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规范。 通过办理此案,执法人员深刻认识到在日常环境执法管理过程中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做到“边执法、边普法”,帮助企业知法、懂法、守法。查处违法行为时,积极教育引导,要求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将环境损害降低到最小范围内。 【典型案例材料】
正在防护林内排放污水的洒水车和冻结的污水
典型案例二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建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利用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提供单位: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提供人员:胡鹏飞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5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鄂托克旗建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280万吨/年焦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未经处理的蒸氨废水通过管道排至熄焦水池内用于熄焦,以致废水中的液态污染物变成蒸汽排至大气中。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熄焦池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熄焦池上水塔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酚等因子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表2间接排放限值要求。 执法人员要求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氨水槽至熄焦水池的管道,严禁使用不达标的废水进行熄焦。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要求,将蒸氨废水送至厂内生化处理装置和污水深度处理系统进行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GB /T19923-2005)标准后,回用作循环水系统的补水。 【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标外排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5月24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公安局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车间主任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完成了整改。 【启示意义】 该环境违法行为手段隐蔽,不易察觉,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首先应关注熄焦水池水质情况,重点判断是否存在间接排放的情形。本案中,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熄焦水池进行检查时,根据现场异味明显,水质发黄的状况,对熄焦输水管路进行了全面排查,发现该公司因蒸汽供应不足,导致蒸氨塔停用,将未经处理的氨水通过管道直接排入熄焦水池,造成水污染物间接排放,及时准确锁定了违法问题。 【典型案例材料】 企业将氨水槽内未经蒸氨塔处理的氨水通过管道 排至熄焦水池用于熄焦
典型案例三 锡林郭勒盟内蒙古大唐鼎旺化工有限公司利用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废水污染环境案 提供单位: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苏尼特左旗分局 提供人员:杨明 【案件简介】 内蒙古大唐鼎旺化工有限公司主要以褐煤为原料加工生产硝基复合肥及硝酸铵,因合成氨工段未完成建设,目前以中间产品液态氨作为其主要产品。2022年3月3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该企业开展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废水处理系统管道老化严重,液态氨在灌装过程中无组织排放量较大,导致周边异味明显;无人机航拍时,发现其高盐水结晶工段旁有一处土坑存在积水,经询问证实该土坑未采取防渗措施。虽然3月初正值内蒙古地区冬春交替时节,坑内积水可能由厂区内融雪形成,但执法人员本着“不查清问题真相绝不放过”的工作态度,对企业各个生产工段进行逐一排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废水处理量和回用量不平衡问题,无法达到“环评”批复“零排放”要求,因此执法人员决定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执法方式,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该企业进行实时监督。 3月3日晚23时20分左右,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发现该企业高盐水结晶工段存在疑似偷排行为,立即进行了现场突击执法检查。经对现场认真排查,执法人员在该企业高盐水处理车间二楼窗口处发现一根水管,将二效蒸发罐废水排放至车间西侧40米处的土坑内。执法人员连夜对现场进行了取证,对该企业法人等相关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在铁证面前,企业负责人承认了采用渗坑偷排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采用渗坑偷排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实现废水零排放,并处罚款59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将案件移送苏尼特左旗公安局。2022年5月中旬,苏尼特左旗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侯某某实施行政拘留12天。 【启示意义】 面对化工生产企业厂区面积大、生产工艺种类繁多、生产流程复杂的情况,如何能迅速发现、查准、查透其存在的环境问题,是各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日常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日常执法检查中,如何将对企业的现场检查变为对企业环保治理工程的再次“体检”,需要对各类生产工艺了然于胸,需要认真细致地对排污全过程进行梳理,查找可能存在非法排污环节的问题,并且需要采取现场执法与非现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有针对性地检查,找出问题根源,准确发现问题,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工作亮点】 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航拍获取信息,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以及现场检查核实的情况,在执法检查结束后,针对该企业整体治污情况、建设情况平面图纸,建立执法工作白皮书,形成了样板化检查的对照内容,解决了因执法人员发现问题能力水平参差不齐,遗漏插入点,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不易发现违法行为的困难。 【经验总结】 现场检查实施五步法,即“走、看、查、问、写”,“走”是指利用无人机先对厂区整体情况进行航拍,对照企业工艺流程从原料加工至生产成品,逐个车间实施勘查;“看”现场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逐项核实执行落实情况;“查”仔细检查治污设施的运行情况,污染物的排放去向;“问”对检查发现现场存疑的情况,询问一线人员具体情况;“写”按照鸟瞰图现场标出工段所产生的污染物以及治污设施,对存在问题的环节明确进行记录。以上检查措施和手段,虽然检查时间较长,但对企业生产、排污的整体情况有了解和掌握,企业实际情况的鸟瞰图一目了然,对防止企业弄虚作假蒙骗过关具有重要的作用。 【典型案例材料】
典型案例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恒笙染料有限公司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废水案 提供单位: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拉特后旗大队 提供人员:刘海龙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6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后旗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进行巡查时发现,乌拉特后旗工业园区华峰公司防洪沟北侧院内乌拉特后旗恒笙染料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执法人员随即对该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乌拉特后旗恒笙染料有限公司属于淘汰落后小作坊,主要从事医药中间体生产,检查发现其擅自建设了一条生产线并投入生产,但未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其生产工段废水、设备清洗水、场地清洗水未经处理直接排至厂区内东侧、北侧的两个废水坑内。经检测,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24930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91200mg/L、氨氮浓度为24mg/L,严重超过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的浓度限值。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生产和排污的行为,要求该公司拆除生产设备、恢复原状。为防止该公司继续从事非法生产,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对其生产设备进行了查封。 【查处情况】 乌拉特后旗恒笙染料有限公司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后旗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其行政处罚10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将该案件移送了公安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7天。 2022年6月2日,该公司按要求拆除了生产设备,将渗坑内的生产废水抽至塑料罐内临时存放,并委托有处置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处置,同时将废水坑及周围地表土壤进行清理,场地恢复了原状。 【启示意义】 一是环境执法人员应善于应用科技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借助科技手段开展环境执法,迅速准确地锁定目标范围,为执法工作高效开展、精准打击提供了有力技术支撑。 二是多措并举,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本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办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了实处,除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外,还同时实施了查封扣押、移送公安,充分打好“组合拳”,严惩了环境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材料】
典型案例五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东集团古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污水案 提供单位: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大队 提供人员:鲁国华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1日,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纳日松镇政府信息通报反映内蒙古伊东集团古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城煤矿)有外排污水情况,望协助处理,并提供了举报人电话。收到问题线索后,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准格尔旗纳日松镇二长渠村,对古城煤矿年产300万吨煤矿技改项目开展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在办公区西侧职工宿舍区私自设置了一条直径10厘米的白色塑料管,部分埋于地下,部分裸露地面,从房屋洗漱间延伸至房屋东北侧自然沟渠,正在排放生活污水,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将生活污水经玻璃钢罐收集后拉运至古城煤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属于采取偷排方式直接排放。 针对以上情况,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影像资料。在执法过程中,企业相关负责人积极配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向企业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立即拆除管道,清理厂区职工宿舍周边生活垃圾。 【查处情况】 内蒙古伊东集团古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并将此案移送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公安局。2022年5月25日,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公安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目前该企业已完成整改,将生活污水收集至玻璃钢罐,定期拉运至古城煤矿生活污水处理车间处理。 【启示意义】 本案中,乡镇政府及时将群众的举报信息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了通报,为后续迅速甄别研判,调查摸排以及案件顺利办理打下了基础。在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中,属地乡镇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管理责任,充分发挥能“第一时间”发现环境问题的优势,及时通报违法线索,与生态环境部门形成监管合力,打通监管的“最后一公里”。 【典型案例材料】
典型案例六 个体王某国非法倾倒有毒有害废水案 提供单位: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乌达区分局 提供人员:安丽俊 王利琴 雷茂 【案件简介】 2022年6月28日晚,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达大队接到信访举报,反映梁家沟北河槽有一罐车偷排废水,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查时,拉运废水罐车已逃离现场。执法人员及时对现场采取保护措施并与举报人联系进一步了解情况。举报人描述,2022年6月28日22:00左右,在店里被异味呛醒,出门查看后发现一辆罐车旁两人正在排放废水,散发出刺激性气味。 针对该问题,2022年6月29日,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达大队联合乌达区公安分局环食药经侦大队对该信访举报问题进行联合调查。经查,车主王某国和司机钱某平供述,二人于2022年6月28日晚22:00左右驾驶罐车,私自将罐体冲洗水从阿拉善盟乌斯太镇拉至梁家沟北河槽内排放。执法人员立即对污染区域、污染面积、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调查研判,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罐车内余水及污染地点土壤进行取样检测。罐车内宇水检测报告数据显示:甲醛、苯并芘和镍3项污染因子超标;土壤检测报告数据显示各项污染因子未超标。 事后,车主王某国和司机钱某平主动配合调查,对污染区域进行了无害化处理,避免发生二次污染。 【查处情况】 王某国和钱某平非法倾倒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九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反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乌达区分局责令王某国和钱某平7日内采取有效措施对污染区域进行清理,同时罐车实施查封(扣押),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2022年9月5日,移送该案至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对责任人行政拘留15天。 【案件启示】 用好举报线索信。该案例充分利用“12369”投诉举报平台,得到环境违法行为线索,让“12369”举报平台成为环境监管的“千里眼、顺风耳”,通过强化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及时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加强多部门联动机制,及时固定有效证据。在本案件中,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赶到现场,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并及时联合当地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展开调查,有效固定违法证据,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充分利用第三方辅助机制准确锁定证据。在本案中,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采样分析,保障了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时效性,为违法行为的定性发挥支撑作用。 【典型案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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